包括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分述如下: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係由財政部按一定公式設算,並經地方政府確認後辦理分配。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一般性及專案性補助款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設算分配,計畫型補助款則由中央各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