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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施政要聞

113年民間投資超過1,500億,促參再創佳績!

113年民間投資公共建設案件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共131件,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588億元。促參案件中央部會招商前3名依序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濟部及交通部;地方政府招商前3名則依序為嘉義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促參個案投資金額最高為宜蘭讚榮民文化暨觀光遊憩興建營運移轉案(143億元),次高為桃園市大園區統一航空城大型物流中心BOO案(115億元);依其他法令辦理之民參案件,投資金額最高為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左營高鐵科技之心第三種商業區A、B土地公辦都更案(154億元),次高為臺南市政府臺南市北區延平段九六新村眷改土地都更事業(113億元)。

簽約促參案涵蓋多元公共建設類別,如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嘉義市綠能永續循環中心BOT案,70億元)、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如高雄市鼓山長照服務園區BOT+ROT案,8億元)、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台南市將軍智慧水產加工及物流運籌中心OT案,0.35億元)及影視音設施(臺中流行影音中心OT案,4億元)等,期許機關與民間共同努力,再創佳績。

房屋稅2.0新制重點宣導

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規定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及出租房屋可享輕稅,符合該2類房屋要件者,納稅義務人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說明如下:

一、自住房屋適用要件及申報規定

(一)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二)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二、出租房屋享輕稅及申報規定

(一)減輕出租房屋稅負新制透過調整稅率,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稅負及減輕出租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針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調降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1.5%至2.4%),與非自住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2%至4.8%)相較,稅負相對較輕

(二)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者,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5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賃所得。

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為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2.0新制,維護納稅義務人居住權益並兼顧渠等房屋稅合理負擔,參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及土地稅相關規定,114年3月6日發布解釋令規定,核釋毗鄰房屋為打通或合併使用,且僅有1戶辦竣戶籍登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毗鄰房屋均得按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倘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前點毗鄰房屋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

 

起造人按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期間適用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並得扣除不可抗力期間

財政部114年3月19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之持有房屋年數計算方式及發生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該不可抗力期間得予扣除。本次修正係為確保起造人納稅權益,避免造成稅負增加。相關重點如下:

一、114年期起,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按地方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前述房屋建造完成當期,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高級距稅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課徵;起造人移轉上述房屋,逾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於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以起造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前1個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依規定稅率(法定稅率2%至4.8%)課

三、起造人因發生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依下列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核准者,該不可抗力期間得自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

(一)不可抗力事由發生次日起30日內。該不可抗力事由係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

(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起造人事由致不能於規定30日內提出申報者,應於該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報。

國產署114年第1季國有房地包租開標結果持續標脫

國產署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予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其轉租予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該署各分署114年1月21日公告位於桃園市10戶、臺中市11戶、苗栗縣3戶、屏東縣5戶及臺東縣5戶,共5標34戶國有房地,同年3月20日開標結果標脫2標21戶,該等房地將由得標包租業進行房屋修繕後轉租予次承租人居住使用。國有房地包租屬整體住宅政策之一環,國產署將持續篩選適當標的積極辦理,預計114年4月22日將再辦理標租公告,期能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滿足民眾租屋居住需求

國產署推出7宗精華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國產署114年3月24日公告7宗精華區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區位及基地條件俱佳,分別位於臺中市4宗、臺北市、臺南市、澎湖縣各1宗,合計面積2.38公頃,訂於114年5月5日開標。本次招標權利金底價44億8,090萬餘元,地上權存續期間皆為70年,地租年息率3.5%(其中地租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年息率為1%,地租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年息率為2.5%),地上權及地上建物得辦理一部讓與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布日期:2015-04-29 更新日期:2025-03-27 點閱次數:24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