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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施政要聞

惠譽維持我國長期主權信用評等佳績,肯定我國財政表現

惠譽(FitchRatings)於114年8月5日發布新聞稿,確認維持自110年調升我國長期主權信用評等為「AA」,展望「穩定」佳績,肯定我國審慎財政管理及維持良好財政紀律。

惠譽表示,我國顯著淨外部債權人地位、妥慎財政管理能力及具競爭力經商環境係支持評等結果關鍵因素;我國整體稅課收入表現優於預期及政府支出略低於預算數,致113年度各級政府財政盈餘(包含特別預算)占GDP比率0.4%,惠譽預測114年度稅課收入表現優異,各級政府仍將有微幅財政盈餘

惠譽推估我國各級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GDP比率穩定下降,自113年之31%降至116年之27%,反映低財政赤字及穩健經濟成長,預期政府將運用歲計賸餘支應額外財政支出,抑制債務增加,並肯定我國恪遵公共債務法規定之GDP 50%上限,係維持中期財政紀律良好基石。

114年全球經濟成長動能趨緩,貿易壁壘升溫,加以地緣政治風險再起等不確定因素,及極端氣候造成災害等負面衝擊,財政部將持續透過審慎及彈性財政政策,以因應產業及社會發展需要,同時優化財政治理,謹守財政紀律,厚植財政量能,共同打造我國永續發展堅韌基礎。

財政部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衝擊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財政部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衝擊,持續配合行政院對出口供應鏈「九大面向、20項措施」支持方案,於「金融支持」、「降低行政成本」及「租稅優惠」三大面向提供6項財政支持措施。

在「金融支持」面向,財政部所屬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及「輸出保費優惠」2項措施,並自114年8月7日開始受理廠商申請,以協助廠商及其關連產業降低資金成本,減輕輸出保險徵信費及保險費負擔,鼓勵開拓新市場,確保我國廠商在全球市場競爭優勢。

在「降低行政成本」面向,海關實施「保稅區通關全免裝箱單」及「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2項簡化通關措施,以降低業者行政作業成本及法遵成本;在「租稅優惠」面向,為鼓勵產業創新轉型,與因應產業發展需求及國際情勢,提供「研發與設備支出抵減」及「擴大抵減適用」2項措施,減輕租稅負擔。

除上開6項措施外,為緩解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衍生之資金壓力,納稅義務人如有需求,可於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限繳稅金額、免加計利息,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又為利營業人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符合一定條件之營業人,可依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另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亦啟動安定市場機制,以維持投資者信心與資本市場穩定。

財政部將對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的企業與民眾,持續給予協助與支持,幫助產業界因應挑戰與衝擊,藉以提升競爭力與韌性,並穩定國內經濟與就業,讓國人生活安心與安定。(財政部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財政支持措施專區網址:https://www.mof.gov.tw/support)。

財政部公股事業捐款合計6,600萬元,擴大協助近日颱風及豪雨災害重建復原

財政部所屬各公股金融及非金融事業擴大捐款再增加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加計原協助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捐款1,600萬元,合計捐款金額達6,600萬元,提供災區賑災及重建,以踐行企業社會責任。

財政部督導公股事業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積極協助災區重建復原,各事業並啟動關懷服務機制,公股銀行配合辦理相關災害專案貸款,並以自有資金提供天災低利融資方案(財政部災害協助專區網址:https://reurl.cc/ek3bzW)。另公股產險及壽險公司亦積極協助辦理理賠事宜,持續挹注災區援助量能,協助災民重建家園並儘速重拾正常生活。

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個人申請災害損失期間延長為6個月

丹娜絲颱風重創臺灣南部,造成嚴重災情,為讓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重建修復家園,臺南市、嘉義縣及嘉義市地區之個人,申請災害損失期間由1個月 延長為6個月(自114年7月5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

對民眾因災害造成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納稅義務人除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資訊及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倘就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諮詢。

財政部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第114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部分

財政部114年8月8日修正發布旨揭規定,本次修正係配合同年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優化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將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之罰則,由按固定金額或比率計算罰鍰,修正為按罰鍰上、下限內金額處罰,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裁量權,爰通盤檢討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減罰標準

(一)增訂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相關憑單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其補報或填發金額在一定金額〔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8萬元、扣繳憑單扣繳稅額8,000元、股利憑單股利或盈餘金額8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增訂逾上開10日期限自動補報或填發者,及依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者,其補報或填發給付總額分別在6萬元及4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三)機關、團體、事業等有解散、廢止情事,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或給付所得與非居住者,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為2月5日)以前自動補報或填發,減輕處罰。

(四)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減罰標準,但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除處罰者,不計入上開相同違章事實次數之計算。

二、裁倍表

       將未依規定期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違章情形,按補報或填發憑單時點區分4種違章樣態,並依補報或填發金額由低至高區分4個裁罰級距,訂定不同裁罰比率。

本次修正之減罰標準及裁倍表,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比照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之施行日期,自114年1月1日生效,其餘規定(減罰標準第16條、第16條之3及第24條)自114年8月8日生效。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所得,違反扣繳、申報、填發等義務,114年1月1日尚未裁處或已裁處而尚未確定之罰鍰案件,適用上開修正規定,但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扣繳義務人者,得適用修正前規定。

國產署建立標租造林機制,加速活化國有土地,助攻淨零轉型

為增加森林覆蓋面積,提升森林碳匯量,以響應政府2050淨零轉型政策及活化閒置國有非公用土地,國產署積極推動國有土地標租造林,建立標租國有土地供具林業專業公司法人執行造林及相關經營工作之機制,114年3月13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並於同年7月31日訂定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定明訂約權利金底價、年租金、投標資格、租期等相關規範。

國產署規劃整合同一地方政府一定規模(每宗基地大於0.5公頃,每一列標之標的不限宗數,總面積大於20公頃)現況非成林之國有閒置農業用地辦理公告列標。首批公告預計於114年底推出,凡中華民國領域內國內公司,營業登記項目有「造林業」且無停業登記情形,得參加投標,並以訂約權利金競標(底價每公頃3萬元計算)。租賃期限10年,承租人得申請換約續租3次,租期最長可達40年,年租金則以申報地價總額1%計收。

標租造林機制,不僅可促進國有土地有效利用,並可結合我國永續發展政策目標,增進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並強化韌性,降低極端氣候帶來風險,國產署未來將持續推動國有土地以綠色永續概念提供利用與活化。

國產署114年第2批招標設定地上權開標結果標脫1宗,決標權利金21.9億元

國產署114年6月16日公告第2批12宗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同年8月4日開標結果標脫臺北市大安區土地,決標權利金總金額21億9,700萬元。本次招標設定地上權案地租年息率3.5%,其中1%隨申報地價調整,2.5%依簽約當期申報地價計收,並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權利金繳交期限為90日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布日期:2015-04-29 更新日期:2025-08-28 點閱次數:262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