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7月1日起,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的促參案件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如遇履約爭議時,可檢附相關文件並發函向主管機關(財政部)申請調解。
如何申請
請將以下申請調解所需文件,函送財政部提出申請,其中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電子檔(申請書建議ODF格式;相關附件可為PDF檔)請以電子郵件寄至bot@mail.mof.gov.tw
➊公文(調申01)
➋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調申02)
➌自主檢核表(調申03)
➍如有代理人應附委任書(調申04)
※如需撤回申請,請檢附撤回申請函(調申07)
申請書-調申01-03.odt
委任書-調申04.odt
申請函-調申07.odt
受理流程
申請機關(構)發函提出申請後,財政部將啟動程序審查,確認申請機關(構)符合資格並備齊相關申請文件後,通知申請機關(構)及他方當事人繳費;他方當事人如有陳述意見,應自收受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20日內,將下列文件函送財政部,其中陳述意見書及相關附件電子檔(陳述意見書建議ODF格式;相關附件可為PDF檔),請以電子郵件寄至bot@mail.mof.gov.tw,期限內未表示者視為無意見:
➊公文(調申05)
➋陳述意見書(調申06)
陳述意見書-調申05-06.odt
第二階段進入實體審查,由調解小組判斷案件雙方是否有調解空間;如有調解空間,則作成調解建議並召開調解會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將函發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均未表示不同意時,為調解成立;任一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時,為調解不成立。
委員名冊
以下名冊任期至114年6月30日
職稱 | 姓名(依姓名筆畫順序排列) |
委員並為召集人 | 謝鈴媛 |
委員並為副召集人 | 張素珍 |
委員 | 王明德 |
委員 | 王寶玲 |
委員 | 吳宏國 |
委員 | 吳忠信 |
委員 | 吳盟分 |
委員 | 李建賢 |
委員 | 林三欽 |
委員 | 林正芳 |
委員 | 林彣珊 |
委員 | 林建元 |
委員 | 林純綺 |
委員 | 張郁慧 |
委員 | 張璠 |
委員 | 許登科 |
委員 | 彭振聲 |
委員 | 童健飛 |
委員 | 童偉碩 |
委員 | 葉婉如 |
委員 | 黃明聖 |
委員 | 黃時中 |
委員 | 楊智斌 |
委員 | 謝定亞 |
委員 | 顏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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