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4年度擬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清單(註1)
製作日期:114.9.18
| 項次 |
法規命令名稱 |
類型 |
擬訂定、修正或廢止之主要內容 |
預定辦理期程 |
是否預期對國際貿易或投資造成重大影響(註2) |
機關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 1 |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 修正 | 增訂國家有償取得不辦理贈與之國有不動產,以國家已發給價金、因抵(欠)繳稅款等情形取得,或申請贈與時國家仍負有發給價金或返還不動產等給付義務者為限。 |
114.6 預告 114.10發布 |
□是 ■否 | 聯絡人: 國有財產署鄭小姐 電話: (02)2771-8121#124 電子郵件: ta0455@fnp.gov.tw |
| 2 |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廢止 |
因應地方建設基金裁撤,爰廢止本辦法。 |
114.7 預告 114.10發布 |
□是 ■否 |
聯絡人: 國庫署周先生 電話: (02)2322-8000#8753 電子郵件: patrick@mail.nta.gov.tw |
| 3 |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修正 | 配合111年12月21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及其施行細則112年12月28日發布施行,並應實務作業需要,通盤檢視並修正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增訂招商文件內容及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期間之特殊情形。 | 114.9 預告 114.12發布 |
□是 ■否 |
聯絡人: 推動促參司林小姐 電話: (02)2322-8000#7560 電子郵件: bslin@mail.mof.gov.tw |
| 4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
修正 |
一、國有房地標租租期最長為5年,惟該標的倘需裝修,租期屆滿需重新辦理標租,將影響投標意願,爰增訂得換約續租等規定。及房地包租得換約續租次數為一致之處理。 二、配合內政部自114年6月25日起停止適用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爰於相關條文刪除有關位於該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不予出租規定。 |
114.9 預告 114.12發布 |
□是 ■否 |
聯絡人: 國有財產署黃小姐 電話: (02)2771-8121#1243 電子郵件: land@fnp.gov.tw |
| 5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 修正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施行細則分別於111年12月21日及112年12月28日修正,增訂並調整公共建設類別名稱與細則條次。配合前述法令規定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公共建設類別名稱、引用條次等。 |
114.9 預告 114.12發布 |
□是 ■否 |
聯絡人: 推動促參司蔡小姐 電話: (02)2322-8000#8462 電子郵件: phtsai@mail.mof.gov.tw |
| 6 |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
修正 |
為使海關處罰法據更臻完整周延,將涉承攬業者或運輸業者之規範事項移列至各該業管法規。 | 114.9 預告 114.12發布 |
□是 ■否 |
聯絡人: 關務署林小姐 電話: (02)2550-5500#2550 電子郵件:009209@customs.gov.tw |
| 7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 修正 | 為配合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修正,將涉運輸業者之規範事項移列至本辦法,爰修正相關條文,以利遵循。 | 114.9 預告 114.12發布 |
□是 ■否 |
聯絡人: 關務署徐先生 電話: (02)2550-5500#2551 電子郵件:009393@customs.gov.tw |
| 8 |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 修正 | 為配合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修正,將涉承攬業者之規範事項移列至本辦法,爰修正相關條文,以利遵循。 | 114.9 預告 114.12發布 |
□是 ■否 | 聯絡人: 關務署徐先生 電話: (02)2550-5500#2551 電子郵件:009393@customs.gov.tw |
備註:
1.本清單所列法規命令係依法規主管機關可合理預期之範圍臚列,各該法規命令實際訂修情形可能有所變動。
2.已知法規內容「是否預期對國際貿易或投資造成重大影響」者,始須填列該欄位。
- 財政部113年度擬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清單
- 第1季(113年第1季.pdf)
- 第2季(113年第2季.pdf)
- 第3季(113年第3季.pdf)
- 第4季(113年第4季.pdf)
- 財政部114年度擬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清單
- 第1季(114年第1季.pdf)
- 第2季(114年第2季.pdf)
- 第3季(114年第3季.pdf)
財政部114年度已完成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清單
製作日期:114.9.18
| 項次 |
法規命令名稱 |
類型 |
訂定、修正或廢止之主要內容 |
辦理期程 |
是否預期對國際貿易或投資造成重大影響(註2) |
機關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 1 |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
修正 | 為利與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規範一致,並期促進離島觀光及經濟發展,爰修正第19條規定,將離島旅客攜帶自用酒類每人每次之免稅數量由1公升修正為1.5公升,以利遵循。 |
114.6預告 114.7發布 (財政部114年7月9日台財關字第1141017897號令) |
□是 ■否 | 聯絡人: 關務署許小姐 電話: (02)2550-5500#2753 電子郵件:010205@customs.gov.tw |
| 2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修正 | 配合規費法第11條規定檢討修正收費標準,修正部分條文。 | 114.4預告 114.7發布 (財政部114年7月16日台財關字第1141018648號令) |
□是 ■否 | 聯絡人: 關務署蔡先生 電話: (02)2550-5500#2573 電子郵件:008333@customs.gov.tw |
| 3 |
自110年2月12日起,恢復安哥拉(Angola)為適用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2欄稅率之低度開發國家名單 |
修正 | 本部前公告於110年2月12日將安哥拉自適用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2欄稅率之低度開發國家名單除名,惟嗣察聯合國迄今仍保留該國之低度開發國家資格,為符聯合國規範並與國際接軌,爰恢復安哥拉為適用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2欄優惠稅率之低度開發國家名單。 | 114.8發布 (財政部114年8月1日台財關字第1141019403號公告) |
□是 ■否 | 聯絡人: 關務署王小姐 電話: (02)2550-5500#1024 電子郵件:009228@customs.gov.tw |
| 4 |
財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辦法 |
訂定 |
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對我國產業及出口結構造成衝擊,為協助受衝擊且具備出口美國實績或其關連產業廠商,降低資金成本,開拓新客戶、新市場,減少對單一地區之依賴,強化廠商出口競爭力,督導中國輸出入銀行擔任執行機構,提供企業金融支持措施,包含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及輸出保險費用減免2項措施。 | 114.9發布 (財政部114年9月5日台財庫字第11400658710號令) |
□是 ■否 | 聯絡人: 國庫署高小姐 電話: (02)2322-8000#8055 電子郵件:whkao@mail.nta.gov.tw |
- 財政部已完成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清單
- 113年度第2季(113年第2季.pdf)
- 113年度第3季(113年第3季.pdf)
- 113年度第4季(113年第4季.pdf)
- 114年度第1季(114年度第1季.pdf)
- 114年度第2季(114年度第2季.pdf)
- 114年度第3季(114年第3季.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