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依法公告3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仍未登記者,移請國產署公開標售,該等不動產標售前應公告3個月。
公告標售所得價款存放於國庫專戶,繼承人得依規定申請領回,惟逾10年無人申請提領者,歸屬國庫。又該等不動產如經5次標售而未標出,登記為國有者,原權利人亦得自登記國有完畢之日起10年內申請發給價金。依國產署統計,截至113年3月,該署各分署已列標3萬5,920宗,標脫9,156宗,標脫率約25.49%,標脫金額新臺幣79億6,639萬餘元,繼承人可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該署各分署申領價金。
國產署表示,因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反映實際作業及郵政專用信箱處理須知規定掛號函件存局期限原則為15日,該署參考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等規定及該公司建議,修正「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113年4月起公告案件,有意投標者應以掛號函件將投標應備文件,於開標日前14日至開標日當日開啟信箱前寄達指定郵政信箱。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投標應備文件如非於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所載受理投標期間寄達指定郵政信箱(含逾期或提前寄達),均屬投標無效,有意投標者請務必詳閱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並預留郵寄所需時間,避免影響投標權益。相關招標資訊可至國產署便民服務業務網(招標資訊-委外招標資訊)或該署各分署委託辦理標售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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