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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相互協議程序指適用所得稅協定之人面臨不符合所得稅協定課稅爭議時,得申請締約雙方主管機關進行意見交換,以消除重複課稅情形。OECD於104年發布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4「提升爭議解決機制之效率」成果報告,提出以「合理善意執行相互協議與及時解決」、「確保行政程序促進爭議之預防與及時解決」及「確保納稅義務人於符合協定規範下申請相互協議」3項方式,達成「及時、有效及效率方式解決租稅協定爭議」,並於105年發布該項報告4項21款同儕檢視標準,以利各國採行並落實上開行動計畫最低標準。


      我國目前簽署生效32個所得稅協定,均納入「相互協議之程序」條文,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40條及第41條定有原則性規定。107年6月25日訂定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進一步建立標準化作業規定,俾發揮所得稅協定避免重複課稅效益並與國際接軌。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18-08-03 更新日期:2023-10-30 點閱次數: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