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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簽署所得稅協定有哪些好處?

(一)對人民及企業而言,所得稅協定可使臺商在締約對方國享有下列利益,而與其他國家廠商處於公平競爭地位:

1.永續低稅負待遇:雙方締約國未終止所得稅協定前,任一國居住者仍可依據所得稅協定享有減、免稅優惠。例如,締約對方國修正提高股利、利息、權利金適用的扣繳稅率,但我國居住者仍可適用優惠扣繳率。

2.消除雙重課稅:我國對居住者於締約對方國依所得稅協定繳納的所得稅提供國外已納稅額扣抵。

3.降低納稅成本及減少投資風險:我國居住者如遇有締約對方國不依所得稅協定提供減、免稅優惠時,除可依對方國法律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外,亦可請求我國所得稅協定主管機關(通常為財政部)與對方進行相互協議,解決稅務爭議,提高稅負確定性,減少投資風險。

(二)對國家整體而言,來臺投資廠商的居住地國如與我國簽署所得稅協定,則可依所得稅協定享有永續減免稅優惠,增加我國投資環境對外資的吸引力,並創造就業機會,帶動關聯產業發展,對於總體經濟發展有正面效益。此外,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提供稅務行政協助的範圍,可確保政府稅收,維護租稅公平。

案例一:我國甲公司投資A國取得乙公司股利

我國甲公司投資於A國乙公司,取得乙公司分配的1,000萬元股利(新臺幣,以下同)。依據A國所得稅法規定,非居住者取得該國股利適用的扣繳率為25%,因此,我國甲公司取得乙公司1,000萬元股利,須就源扣繳250萬元。次年甲公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繳納所得稅,惟甲公司股利已於A國繳納25%扣繳稅額,超過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因此甲公司投資A國乙公司取得的股利,不需再繳納額外稅款。總計甲公司投資A國乙公司取得股利的總稅負為250萬元(=A國250萬元+我國0元)。

假如我國與A國政府簽有所得稅協定,雙方協議股利上限稅率為10%。因此,我國甲公司取得A國乙公司1,000萬元股利時,就源扣繳稅額將由250萬元降為100萬元。次年甲公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應納稅額200萬元,惟甲公司已於A國按10%扣繳率繳納100萬元稅額,則甲公司僅需補繳差額稅額100萬元。總計甲公司投資A國乙公司取得股利的總稅負為200萬元(=A國100萬元+我國100萬元)。

由上例可見,我國企業因所得稅協定大幅降低股利扣繳率而減輕稅負(股利總稅負由250萬元減輕為200萬元),有助於雙方投資往來。

我國甲公司投資A國取得乙公司股利稅負及所得稅協定效益分析

無所得稅協定時

適用所得稅協定

稅率:
A國股利稅率25%,我國甲公司取得A國乙公司股利1,000萬元,就源扣繳250萬元。

次年我國甲公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需繳納額外稅額。

稅率:
A國股利稅率25%→10%,我國甲公司取得A國乙公司股利1,000萬元,就源扣繳100萬元,扣繳稅額減少150萬元。

次年我國甲公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應納稅額200萬元,惟該公司在A國已繳納股利扣繳稅額100萬元,該公司僅需就差額稅率10%(20%-10%)補繳100萬元。

股利總稅負:
我國甲公司取得A國乙公司股利總稅負

A國稅負+我國稅負

25%+0%=25%

A國股利扣繳稅率25%,我國申報繳納所得稅0%,股利總稅負25%(250萬元)。

股利總稅負:
A國稅負+我國稅負

10%+10%=20%

A國股利扣繳稅率降為10%,我國申報繳納所得稅補繳差額稅率10%,股利總稅負20%(200萬元)。

所得稅協定利益:
創造多贏局面

A國政府:稅收由250萬元降低為100萬元,稅收雖減少,但可吸引我商投資,創造就業,帶動總體經濟發展。

我國政府:稅收由0元增加至100萬元,稅收增加,改善公共建設。

我國公司:稅負由250萬元減輕至200萬元,稅負減輕,提升競爭力。

案例二:具雙重居住者身分的個人,在2締約國均取得薪資所得

我國居住者X君因原來服務的我國母公司(T公司)在A國設立子公司(甲公司),而派至A國工作,並且不定期回臺處理與母、子公司相關的工作。X君在我國及A國均有所得,其中源自我國的所得在減除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後,所得淨額為400萬元,而源自A國的所得淨額則為1,000萬元,此外並無其他所得。

我國及A國國內法均認定X君為其居住者(即X君具有雙重居住者身分),A國採全球課稅原則,即X君的所得不論源自哪一國均須在A國繳稅。

(一)無所得稅協定時

A

X君的所得淨額合計1400萬元(我國來源所得淨額400萬元及A國來源所得淨額1000萬元)均須繳納A國所得稅。

我國

1.個人綜合所得稅:

400萬元部分應繳納綜合所得稅,且該部分我國來源所得在A國已經繳納的稅額不得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2.所得基本稅額(以下簡稱AMT):

X君基本所得額為1,400萬元,超過670萬元部分按20%稅率計算AMT,AMT超過上述綜合所得稅額時,應就其差額予以繳納,但可於限額內扣抵在A國已經繳納的稅額。

X君全部所得被重複計入雙方稅基課稅,產生複雜難解的重複課稅問題。

(二)所得稅協定生效後–得主張適用相關優惠

 

(I)判定X君為我國居住者

(II)判定X君為A國居住者

A國

A國僅可就A國來源所得(即1000萬元)課稅,X君並可就A國來源所得要求A國依所得稅協定提供減免稅利益;我國來源所得400萬元在A國不予課稅。

A國就X君的全部所得1400萬元課稅,其中屬於我國來源所得400萬元部分在我國已經繳納的所得稅額,可依A國稅法規定消除重複課稅。

我國

1.個人綜合所得稅:

400萬元部分應繳納綜合所得稅,該筆所得在A國應不予課稅,如果A國課稅,X君可依據所得稅協定的相互協議程序解決重複課稅爭議。

2.所得基本稅額:

與無所得稅協定時相同。

1.個人綜合所得稅:

X君可就我國來源所得400萬元要求我國依所得稅協定提供減免稅利益。

2.所得基本稅額:

A國來源所得不適用AMT,可完全消除重複課稅問題且簡化稅務行政。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1-09-16 更新日期:2023-10-30 點閱次數:3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