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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僑胞在我國或其他國家的資產或所得,是否因簽署所得稅協定後,使僑居地國得以對僑胞課稅?

一般而言,僑胞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依我國稅法規定申報納稅,僑居地國僅能就僑胞取得該國來源所得課稅,並無權對我國居住者取自臺灣或其他國家的所得課稅。反之,如果僑胞符合僑居地國稅法規定,成為該國的居住者,則必須按僑居地國稅法規定申報納稅;如果該國稅法規定居住者應申報全球所得,則僑胞即須就其全球所得(包含在海外如臺灣或其他國家的所得)申報納稅。

如果我國與僑居地國沒有簽署所得稅協定,僑胞可能同時具有我國及僑居地國兩國居住者身分,而須依兩邊稅法規定申報納稅,造成雙重課稅。如果兩國有簽署所得稅協定,則僑胞可依所得稅協定唯一居住者身分認定規定,向雙方同意認定為居住者的國家申報納稅,而在另一方主張租稅協定減、免稅利益,不但不會加重租稅負擔,反而因簽署所得稅協定,可以消除雙重課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1-09-16 更新日期:2023-10-30 點閱次數: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