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所得稅協定,是為了消除雙方因國內稅法差異所形成的跨境所得雙重課稅或稅負過重問題,協助臺商與對方國家廠商在締約國處於公平競爭地位。例如我國居住者取得B國銀行給付之利息,我國(居住地國)及B國(所得來源國)各自依國內稅法規定,對該筆利息所得課稅。如果兩國簽有所得稅協定,經由B國提供合宜的減免稅措施,我國提供消除雙重課稅的方法,確使一筆利息所得只負擔合理稅捐,以解決雙重課稅或稅負過重問題,降低企業租稅負擔,減輕企業資金積壓壓力,並提升稅負確定性,有助於雙方投資及經貿往來、文化交流及技術移轉。
尤其所得稅協定網絡是否完整,是外資評估一個國家投資環境是否友善的重要指標,目前國際間已簽署3,000個所得稅協定,顯示各國都很重視所得稅協定,也積極推動所得稅協定的洽簽。另外,簽署所得稅協定可提升我國投資環境吸引力及增加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的競爭力,並可藉由稅務合作機制,解決租稅爭議及維護租稅公平,還能促進雙方實質外交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