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所得稅協定條文,請點選下列個別國家(地區)進入或詳我國所得稅協定一覽表。 我國簽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34個;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13個: 一、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一)亞洲: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泰國*、越南*。 (二)大洋洲: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 (三)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北馬其頓(原「馬其頓」)、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四)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五)美洲:加拿大、巴拉圭。 ( * 新南向政策國家。) 二、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一)亞洲: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二)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 (三)美洲:加拿大、美國。 ( * 新南向政策國家。) 註:英文版網頁請點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