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為健全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建立制度化之處理規範,財政部依據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規定,於99年1月7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4504820號令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訂定理由及立法意旨詳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為明確我國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之執行,切合稽徵實務作業需求,財政部於110年8月12日以台財際字第11024511340號令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修正理由及立法意旨詳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核釋我國信託基金依所得稅協定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相關處理原則
(財政部107年3月6日台財際字第10600686840號令)
三、核釋所得稅協定受益所有人適用
(財政部108年6月24日台財際字第10800577770號令)
四、106年及以前相關釋示函令(有關所得稅法第124條國際租稅協定之適用)
請參閱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註:英文版網頁請點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