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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一覽表
國家 Countries\所得類別 Income Items 股利 Dividends 利息 Interest 權利金 Royalties
無所得稅協定國家 Non-treaty Countries 21 151,20 20
澳大利亞│Australia 102,15 10 12.5
奧地利│Austria 10 10 10
比利時│Belgium 10 10 10
加拿大│Canada (French text) 103,15 10 10
捷克 │ Czech Republic 10 10 54,10
丹麥│Denmark 10 10 10
法國| France (French text) 10 10 10
甘比亞│Gambia 10 10 10
德國│Germany (German text) 10,155 10,156 10
匈牙利│Hungary 10 10 10
印度│India 12.5 10 10
印尼│Indonesia 10 10 10
以色列│Israel 10 77,10 10
義大利│Italy  10  10 10 
日本│Japan  10 10  10 

韓國(原協定)│Korea (Original Agreement) (Korean text)

韓國(修正協議)19│Korea (Amending Agreement)

韓國(合併文本)│Korea (Consolidated text) (Korean text)

10 10 10
吉里巴斯│Kiribati 10 10 10
盧森堡│Luxembourg 10,158 10,159 10
北馬其頓(原「馬其頓」)│North Macedonia 10 10 10
馬來西亞│Malaysia 12.5 10 10
紐西蘭│New Zealand 15 10 10
荷蘭│Netherlands 10 10 10
巴拉圭│Paraguay 5 10 10
波蘭│Poland 10 10 310,10
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 (Arabic text) 12.5 10 411,10
塞內加爾│Senegal 10 15 12.5

新加坡(原協定)│Singapore (Original Agreement)

新加坡(新約) │Singapore (Renewed Agreement) (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4012

10

未訂

10

15

10

斯洛伐克│Slovakia 10 10 513,10
南非│South Africa 514,15 10 10
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Eswatini 10 10 10
瑞典│Sweden 10 10 10
瑞士│Switzerland 1015,15 10 10
泰國│Thailand (Thai text) 516,10 1017,15 10
吐瓦魯國 │ Tuvalu 10 10 10

英國(原協定)│UK (Original Agreement)

英國(修約議定書)│UK (Amending Protocol)

英國(合併文本)│UK (Consolidated Text)

10,1518 10 10
越南│Vietnam 15 10 15

 

1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利息):除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前述三種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或分配額扣取15%。
2在澳大利亞,依聯邦所得稅法規定「已繳納一般公司稅」之股利,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0%。在我國,股利取得人為公司(合夥組織除外)直接持有給付股利公司資本25%以上,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0%。
3股利受益所有人為公司且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給付股利公司之資本20%以上者,為股利總額之10%。

4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對價,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之5%。
5德國不動產投資公司在德國該公司部分或全部之利潤係適用免稅,或其分配之金額得自利潤中扣除時,所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5%。
6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所分配之所得,在我國該信託部分或全部之利潤係適用免稅,或其分配之金額得自利潤中扣除時,所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15%。
7以色列(我國)之銀行所提供各種貸款所取得源自我國(以色列)之利息,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7%。
8股利之受益所有人為設立於盧森堡之集合式投資工具,且依盧森堡租稅目的視為法人者,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5%。
9利息之受益所有人為設立於盧森堡之集合式投資工具,且依盧森堡租稅目的視為法人者,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15%。
10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對價,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之3%。

11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對價,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之4%。
12股利課徵之稅額,連同給付股利之公司應納之公司所得稅,不得超過用以分配股利之公司課稅所得額之40%。所稱「應納之公司所得稅」,包括依促進經濟發展目的而制定之法律規定所減免之公司所得稅在內。
13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對價,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之5%。
14股利受益所有人直接持有給付股利公司資本10%以上者,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5%。
15受益所有人為公司(不包括合夥)且直接持有該給付股利之公司之股份20%以上者,為股利總額之10%。
16受益所有人直接持有給付股利公司之資本25%以上者,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5%。
17由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取得者,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10%。

18英國投資工具據以給付股利之所得(包括利得)如係直接或間接源自第6條所規定之英國不動產,英國對該股利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5%。但該股利之受益所有人如為我國之養老金者,適用10%稅率。

19因韓國自115年1月2日組織改組,修正原協定所提及之韓國「企劃財政部」為「財政經濟部」。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6-09-04 更新日期:2026-09-04 點閱次數:147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