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外簽署生效的所得稅協定情形如下:
(一)全面性所得稅協定35個(我國所得稅協定一覽表)
地區(協定數) |
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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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10) |
印尼、印度、以色列、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泰國、越南 |
大洋洲(3) |
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 |
歐洲(16) |
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德國、法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馬其頓、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 瑞士、英國 |
非洲(4) |
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
美洲(2) |
加拿大、巴拉圭 |
(二)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13個
地區(協定數) |
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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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4) |
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
歐洲(7) |
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 |
美洲(2) |
加拿大、美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