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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簽署所得稅協定如何消除雙重課稅?

所得稅協定主要以分配所得來源國與居住地國課稅權的方式,來消除兩國原先各自依國內法對同一筆所得課稅所造成的雙重課稅。也就是由所得來源國對締約對方國的居住者取得的所得,依照所得與其來源國的經濟關聯性給予適度的減、免稅優惠(通常經濟關聯性愈小,減免稅幅度愈大),如果某個人依據所得稅協定在所得來源國繳納所得稅,居住地國應准許他(她)次年申報所得稅時,扣抵他(她)在所得來源國已繳納的稅額,或給予免稅,以消除雙重課稅。

以股利來說,依據OECD稅約範本規定,所得來源國對締約對方國居住者取得其國內公司股利就源扣繳稅額時,所扣繳的稅額不能超過股利所得總額按一定百分比(或稱為上限稅率)計算的稅額。我國甲公司取得A國乙公司分配的1,000萬元股利,原扣繳率為25%,原應扣繳250萬元稅額,所得稅協定規定上限稅率10%,A國扣繳100萬元稅額,甲公司於次年辦理我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1,000萬元股利的我國應納稅額為200萬元,扣抵A國已扣繳稅額100萬元,僅需補繳差額稅額100萬元,總計甲公司對A國投資,取得A國股利總稅負200萬元(即按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負擔股利稅負),與原先無租稅協定時,係依A國國內法股利扣繳稅率25%,負擔250萬元稅負相較,不僅沒有重複課稅問題,甚至減輕稅負。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1-09-16 更新日期:2023-10-30 點閱次數:7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