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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與高稅率的歐美地區國家簽署所得稅協定,是否會造成我國單方面稅收損失?

各國簽署所得稅協定的主要目的在消弭跨境經濟活動的租稅障礙,減少各國稅制對投資決策的干擾,確保納稅義務人跨境活動的租稅安定性,進而促進締約雙方經貿、人才與文化交流。

所得稅協定係締約雙方商訂由居住地國(即資本輸出國)保有其對居住者大部分的課稅權,並適當保留所得來源國(即資本輸入國)對與當地經濟關聯性較高部分所得的課稅權,使居住地國在企業到其他國家投資、資金外流的情況下,仍能適度保有稅收,取得公共建設、教育及社會福利支出的財源,謀求全民福利;所得來源國則以合理租稅環境,吸引資金、人才及技術流入,創造就業,帶動經濟發展。

任何一個國家都可能扮演所得來源國或居住地國角色,就吸引外國資金而言,我國扮演所得來源國角色,短期可能因放棄外資部分所得課稅權而減少稅收,長期則可能因投資增加、創造就業、帶動經濟發展而增加各項稅收;就國內資金外流到其他國家投資而言,我國扮演居住地國角色,將因所得來源國放棄部分課稅權而增加稅收。當雙方經貿往來及人民互有交流時,雙方稅收將互有差補,長期而言,活絡雙邊經濟活動,可創造兩國及人民多贏局面,這也是各國積極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且國際間已簽署3,000個所得稅協定的最大原因。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1-09-16 更新日期:2023-10-30 點閱次數:1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