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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化解臺商對於兩岸租稅協議資訊交換之疑慮?

1、兩岸租稅協議訂定最嚴謹最限縮之資訊交換條文,自始封鎖大陸不當及浮濫之資訊交換請求

兩岸租稅協議較國際稅約範本、大陸107個租稅協定訂定更嚴謹限縮之資訊交換「要件及範圍(僅限於居住者、所得稅且不包括第三地區資訊)」,並明定「四不原則(不溯及既往、不用於刑事案件、不作稅務外用途及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及「禁止規定(拒絕提供涉及營業秘密或有違公共政策之資訊)」,自始封鎖大陸不當及浮濫之資訊交換請求,保障合法納稅義務人權益。

2、針對大陸之資訊交換請求案件,本部將訂定周延審查原則及作業程序,嚴格把關

本部已於106年12月7日發布「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規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範圍、執行方法、資訊蒐集與提供之程序及審查規定等相關事項,以有效執行符合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將就大陸主管機關提出之資訊交換請求建置「聯合審查機制」,即大陸依兩岸租稅協議向我方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由本部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濟部、大陸委員會及中央相關部會聯合審查,期以明確嚴謹之審查程序封鎖大陸稅捐機關未遵守前述規定之風險,確實保障我方整體利益。

3、大陸稅捐機關依其現有資訊交換機制已可取得課稅資訊,兩岸租稅協議反可保障其租稅權益

大陸稅捐機關目前可依107個全面性租稅協定(議)、10個單項資訊交換協定及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已有147個國家(地區)加入簽署)規定,蒐集其核定、徵收、執行所得稅所需資訊,且承諾自107年起進行自動資訊交換。前述協定及公約之締約方涵蓋臺商赴大陸投資或與大陸貿易往來所經過之第三地區(例如:香港、新加坡、英屬維京群島及開曼群島等),資訊交換方式除個案資訊交換外,尚涵蓋自動資訊交換,資訊交換範圍不限於居住者及所得稅且多數涵蓋銀行資訊,爰目前雖未簽署兩岸租稅協議,大陸稅捐機關已可依前述協定及公約取得臺商企業及臺籍員工課稅資訊,仰賴兩岸租稅協議之可能性已大為降低。然而,對該等臺商而言,相關課稅資訊被列入資訊交換範圍,卻未相對享有兩岸租稅協議所提供之減免稅利益,反立於不利地位,該協議之優惠減免稅措施、完善爭議解決機制及嚴謹限縮資訊交換機制,反可提供臺商更佳權益保障。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15-06-18 更新日期:2023-10-30 點閱次數: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