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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岸租稅協議

1、隨著兩岸經貿、投資及人民往來日益密切,兩岸稅制對於對方人民及企業的影響日益深遠,雖然目前兩岸稅捐機關依據各自稅法行使課稅權,以各自方法消除雙重課稅,但無法完全解決稅負過重問題。臺商和與大陸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企業相較,稅負相對處於不利競爭地位,且面臨移轉訂價調整的雙重課稅風險及稅負不確定等問題,有必要簽署租稅協議,以提升臺商在大陸的競爭力及增加我國投資環境的吸引力,同時建立兩岸稅務合作機制,解決租稅爭議,維護租稅公平。


2、兩岸租稅協議係參照雙方目前已生效的租稅協定,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為藍本,考量雙方稅法規定、經貿往來情況及租稅政策等因素,本於平等互惠原則,就跨境活動產生的各類所得,商訂合宜的減免稅措施,以避免雙重課稅,保障企業合理租稅權益,進而提升臺商競爭力及改善臺灣投資環境,同時商訂雙方稅務合作範圍,以解決租稅爭議及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14-11-19 更新日期:2023-10-30 點閱次數:1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