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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什麼是資訊交換?我國目前進行個案資訊交換的審核要件為何?執行情形如何?

1、我國現行租稅協定均依照國際稅約範本訂定資訊交換條文,訂有嚴謹審核要件及程序

(1)我國目前生效34個租稅協定均參照國際稅約範本訂有「資訊交換」條文,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係依據租稅協定資訊交換條文、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及本部106年12月7日訂定發布「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2)我國受理締約他方資訊交換個案請求審核要件
     依據「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出之個案請求,經審查請求緣起、理由、目的、可能涉及逃漏稅情節,與締約他方查核案件相關,且符合下列規定情形者,應協助蒐集及提供:
   a.符合租稅協定適用之人、適用租稅及適用期間規定。
   b.締約他方不具下列情形之一:
   (a)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
   (b)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
   (c)個案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
   (d)個案請求資訊之提供將有損我國公共利益。
   (e)提出個案請求前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

2、我國目前執行個案資訊交換情形
考量稽徵成本及調查時間限制,各國實務上多就逃漏稅情節重大且為該國國內調查程序無法查得具體個案,經確認符合租稅協定資訊交換要件後,才會向締約他方提出資訊交換個案請求,以免遭對方拒絕而影響核課時效。目前我國生效租稅協定34個,執行個案資訊交換情形詳「與協定夥伴國執行跨境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合作-四、執行情形」。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14-11-19 更新日期:2023-10-30 點閱次數: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