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以色列長期關係友好,為加強雙方經貿發展,維護貿易安全與便捷,雙方關務機關實有加強合作,共同防範非法走私,提升通關效率之必要,爰雙方同意積極推動洽簽關務互助協定,於98年4月獲致共識,並於98年5月6日奉行政院核定,授權我國駐以色列代表處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換文方式簽署。台以關務互助協定共十四條條文,雙方應依據其國內法規定,執行本協定協助之請求,其協助範圍包括協助確保適當執行關務法令、正確課徵關稅及其他稅捐、及正確核定貨物之稅則分類、估價及原產地,並防範、調查及打擊任何違反關務法令之行為;建立協調溝通之管道,以促進資訊交流。另有關檔案、文件之提供與資訊保密及官員之作證等事項,亦包括於合作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