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7111658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台電公司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與該公司間,有無該當「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7年10月22日經政處字第09704237200號函。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2款規範「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乃考量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因存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等各種關係,致公務員所為之准駁、裁量、決定等行政行為,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爰明定關係之態樣,期使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出席演講等活動時,有明確標準以資遵循。
三、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除因費用補助,需對受捐助單位執行經費加強考核外,多訂有監督要點或遴派董、監事進行營運、投資、財務等重大事項之監督與管理;台電公司對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如符合上情,則二者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正本:經濟部政風處
副本:本部政風司
原始資料來源: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72/6578/60387/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