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7111587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廠商或業者致贈機關同仁月曆、行事曆等,是否適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7年9月18日經政處字第09704232210號書函。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之規範目的,乃為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維持民眾對其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爰針對受贈財物等事件,訂定明確標準、處理之原則與例外。
三、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或業者等,受贈印有名稱(如公司、事務所、機構全銜)、聯絡方式、營業項目之月曆、行事曆或辦公日誌,該等物品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且價值輕微,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致贈對象亦不限於公務員,尚無本規範之適用。
四、各機關對於上述情事,請自行考量贈送目的、物品價值、數量及外界觀感等予以妥處。
正本:經濟部政風處
副本:本部政風司
原始資料來源: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72/6578/60389/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