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稅措施 | 國有土地運用 | 協助青年購屋 | 其他部會(地方政府) | 回健全房市相關措施架構圖】
一、停止標售500坪以上國有土地
98年10月20日起本部國有財產署經管500坪以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可建築用地及非建築用地),除抵稅土地,不再辦理標售。嗣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國有財產法」第53條條文,明定無預定用途之國有非公用房地,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得由本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二、建立國有土地售後買回機制
(一)臺北市、新北市位屬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在330平方公尺(含)以上,得標人未於2年內(須經都市設計審議者為3年)利用(即取得建造執照並開工),即由本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支機構循估價程序查估土地當時市價,地價較土地出售時高者執行買回,低者不予買回。
(二)依「國有財產法」第51條、第52條之1第1項第4款、第6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3項第4款規定讓售之國有不動產,未於一定期限內(出售價款繳交完竣屆滿4年)依公益用途、開發期程進行開發(許可遭撤銷或廢止者)或主管機關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之用途使用,則執行買回。避免財團、建商養地,哄抬地價。
三、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
(一)截至111年11月底,配合住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需求,協助撥用52處國有土地、2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25.21公頃,房屋10戶)及租用4處國有土地(面積3.17公頃),保留709筆國有土地、3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91.32公頃,房屋28戶)供其辦理社會住宅先期規劃。
(二)內政部依住宅法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7條規定,就興辦社宅所需國有土地,逐筆指定以出租、捐贈或出售方式提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興辦。截至111年11月底,內政部已指示國有土地提供方式計出租25處、10.34公頃土地,捐贈70處、16.12公頃土地及102戶房屋,及出售20處、9.06公頃土地,由住都中心提出申請後配合辦理,目前已出租8處、捐贈20處、出售13處土地及捐贈102戶房屋。
四、參與都市更新
(一)國有土地配合都市更新政策,積極參與都市更新,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者,優先評估作為中央辦公廳舍或社會住宅使用。經中央或當地地方住宅主管機關評估適宜作社會住宅使用,得由需用機關辦理撥用後,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
(二)截至111年11月底,國有土地累計參與都市更新案件共1,620件,面積達99.41公頃,存續中案件524件,面積41.03公頃。已分回329戶建物、376席停車位;287戶標售;1戶標租;10戶已撥用提供予臺北市、新北市政府作社會住宅;2戶已由外交部撥用;餘29戶經洽住宅主管機關無作社會住宅需求,視市場狀況,以標售、標租或其他方式辦理活化,增進國有財產運用效率。
五、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
(一)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大面積國有非公用土地,國家能保有土地所有權,並可收取權利金及租金挹注國庫。
(二)99年至111年11月公告招標設定地上權土地449宗(其中11宗土地於111年11月21日公告招標,訂於112年1月16日開標),面積177.68公頃,標脫168宗,面積約55.6公頃,決標權利金1,164億9,046萬餘元。
六、國有土地運用相關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