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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運用

【  租稅措施   |   國有土地運用    |  協助青年購屋  |   其他部會(地方政府)  |   回健全房市相關措施架構圖

 

一、停止標售500坪以上國有土地

98年10月20日起本部國有財產署經管500坪以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可建築用地及非建築用地),除抵稅土地,不再辦理標售。嗣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國有財產法」第53條條文,明定無預定用途之國有非公用房地,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得由本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二、建立國有土地售後買回機制

    (一)臺北市、新北市位屬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在330平方公尺(含)以上,得標人未於2年內(須經都市設計審議者為3年)利用(即取得建造執照並開工),即由本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支機構循估價程序查估土地當時市價,地價較土地出售時高者執行買回,低者不予買回。

    (二)依「國有財產法」第51條、第52條之1第1項第4款、第6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3項第4款規定讓售之國有不動產,未於一定期限內(出售價款繳交完竣屆滿4年)依公益用途、開發期程進行開發(許可遭撤銷或廢止者)或主管機關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之用途使用,則執行買回。避免財團、建商養地,哄抬地價。

三、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

    (一)截至112年8月底,配合住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需求,協助撥用53處國有土地、2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25.35公頃,建物10筆)及租用4處國有土地(面積3.17公頃),保留1122筆國有土地(413.49公頃)、3筆國有建物供其辦理社會住宅先期規劃。

    (二)內政部依住宅法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7條規定,就興辦社宅所需國有土地,逐筆指定以出租、捐贈或出售方式提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興辦。截至112年8月,內政部已指示國有土地提供方式計出租28處(11.37公頃國有土地),捐贈87處(25.56公頃國有土地、0.66公頃國有建物),及出售27處(10.6公頃國有土地),由住都中心提出申請後配合辦理,目前已出租10處、捐贈33處、出售21處土地及捐贈102筆建物。

四、國有房地包租標租新制

    (一)配合中央住宅政策,增加租賃住宅市場供給並活化利用閒置國有房屋,建立國有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並同意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機制。

    (二)112年上半年公告首批34戶國有房地,開標結果全數標脫,標脫金額合計487萬7,277元。另7月25日公告位於桃園市5戶、臺中市10戶、高雄市5戶及臺南市3戶共4標23戶,亦於9月12日全數標脫,將賡續篩選適宜標的,每季辦理公告作業。

五、參與都市更新

    (一)國有土地配合都市更新政策,積極參與都市更新,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者,優先評估作為中央辦公廳舍或社會住宅使用。另經中央或當地地方住宅主管機關評估適宜作社會住宅使用,得由需用機關辦理撥用後,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

    (二)截至112年8月底,國有土地累計參與都市更新案件共1,679件,面積達101.04公頃,存續中案件541件,面積41.39公頃。已分回338戶建物、395席停車位;290戶標售;1戶標租;10戶已撥用提供予臺北市、新北市政府作社會住宅;2戶已由外交部撥用;1戶已由經濟部撥用;餘34戶經洽住宅主管機關無作社會住宅需求,視市場狀況,以標售、標租或其他方式辦理活化,增進國有財產運用效率。

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

    (一)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大面積國有非公用土地,國家能保有土地所有權,並可收取權利金及租金挹注國庫。

    (二)99年至112年8月公告招標設定地上權土地471宗,面積186.71公頃,標脫187宗,面積約61.9公頃,決標權利金1,201億3,805萬餘元。

七、國有土地運用相關新聞稿

1.多元活化國家資產,落實國家政策及增裕庫收

2.積極協助機關取得國產,共同推動國家重要政策

3.國產署積極推動標租機制,多元活化國家資產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布日期:2023-09-25 更新日期:2023-11-06 點閱次數:18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