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稅措施 | 國有土地運用 | 協助青年購屋 | 其他部會(地方政府) | 回健全房市相關措施架構圖】
一、停止標售500坪以上國有土地
98年10月20日起本部國有財產署經管500坪以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可建築用地及非建築用地),除抵稅土地,不再辦理標售。嗣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國有財產法」第53條條文,明定無預定用途之國有非公用房地,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得由本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二、建立國有土地售後買回機制
(一)臺北市、新北市位屬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在330平方公尺(含)以上,得標人未於2年內(須經都市設計審議者為3年)利用(即取得建造執照並開工),即由本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支機構循估價程序查估土地當時市價,地價較土地出售時高者執行買回,低者不予買回。
(二)依「國有財產法」第51條、第52條之1第1項第4款、第6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3項第4款規定讓售之國有不動產,未於一定期限內(出售價款繳交完竣屆滿4年)依公益用途、開發期程進行開發(許可遭撤銷或廢止者)或主管機關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之用途使用,則執行買回。避免財團、建商養地,哄抬地價。
三、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
配合推動社會住宅政策,截至113年11月底,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辦理情形如下:
(一)已完成提供:
1.住宅主管機關興辦:協助完成撥用63處(26.83公頃國有土地、0.07公頃建物),出租4處(3.17公頃國有土地)。
2.內政部指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興辦:已捐贈58處(16.78公頃國有土地、1.29公頃國有建物),出租18處(8.41公頃國有土地)及出售24處(8.75公頃國有土地),共100處(33.94公頃國有土地,1.29公頃國有建物)。
(二)保留供住宅主管機關評估運用:國有土地815筆(134.45公頃)、國有建物21筆(0.38公頃)。
(三)內政部已指示(住都中心尚未申辦或洽辦中):捐贈64處(16.13公頃國有土地),出租16處(4.75公頃國有土地)及出售9處(3.66公頃國有土地),共89處(24.54公頃土地)。
四、推動國有房地包租作業
(一)配合中央住宅政策,增加租賃住宅市場供給並活化利用閒置國有房屋,建立國有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由其修繕後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機制。
(二)截至113年11月底共標脫158戶國有房地,標脫金額合計1,863萬餘元,將賡續篩選適宜標的並辦理公告作業。
五、參與都市更新
(一)國有土地配合都市更新政策,積極參與都市更新,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者,優先評估作為中央辦公廳舍或社會住宅使用。另經中央或當地地方住宅主管機關評估適宜作社會住宅使用,得由需用機關辦理撥用後,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
(二)截至113年11月底,國有土地累計參與都市更新案件共1,796件,面積達105.52公頃,存續中案件584件,面積42.40公頃。已分回488戶建物、615席停車位;5戶刻驗屋中;301戶標售;1戶標租;53戶已捐贈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作社會住宅;10戶已撥用提供予臺北市、新北市政府作為社會住宅;2戶已由外交部撥用;4戶已由經濟部撥用;4戶已由國防部撥用;1戶已由臺灣高等法院撥用;餘107戶經洽住宅主管機關無作社會住宅需求,視市場狀況,以標售、標租或其他方式辦理活化,增進國有財產運用效率。
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
(一)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大面積國有非公用土地,國家能保有土地所有權,並可收取權利金及租金挹注國庫。
(二)99年至113年11月公告招標設定地上權土地518宗,面積205.15公頃,標脫209宗,面積約68.94公頃,決標權利金1,265.56億元。
七、國有土地運用相關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