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稅措施 | 國有土地運用 | 協助青年購屋 | 其他部會(地方政府) | 回健全房市相關措施架構圖】
一、停止標售500坪以上國有土地
98年10月20日起本部國有財產署經管500坪以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可建築用地及非建築用地),除抵稅土地,不再辦理標售。嗣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國有財產法」第53條條文,明定無預定用途之國有非公用房地,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得由本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二、建立國有土地售後買回機制
(一)臺北市、新北市位屬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在330平方公尺(含)以上,得標人未於2年內(須經都市設計審議者為3年)利用(即取得建造執照並開工),即由本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支機構循估價程序查估土地當時市價,地價較土地出售時高者執行買回,低者不予買回。
(二)依「國有財產法」第51條、第52條之1第1項第4款、第6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3項第4款規定讓售之國有不動產,未於一定期限內(出售價款繳交完竣屆滿4年)依公益用途、開發期程進行開發(許可遭撤銷或廢止者)或主管機關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之用途使用,則執行買回。避免財團、建商養地,哄抬地價。
三、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
配合推動社會住宅政策,截至113年2月底,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辦理情形如下:
(一)已完成提供:
1.住宅主管機關興辦:協助完成撥用60處(25.6公頃國有土地)、建物10筆,出租4處(3.17公頃)。
2.內政部指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興辦:已捐贈40處(13.21公頃國有土地、0.85公頃國有建物),出租14處(7.11公頃國有土地)及出售22處(7.22公頃國有土地),共76處(27.54公頃國有土地,0.85公頃國有建物)。
(二)保留供住宅主管機關評估運用:國有土地703筆(96.49公頃)、國有建物3筆。
(三)內政部已指示(住都中心尚未申辦或洽辦中):捐贈65處(17.42公頃國有土地),出租17處(3.86公頃國有土地)及出售9處(5.26公頃國有土地),共91處(26.54公頃土地)。
四、國有房地包租標租新制
(一)配合中央住宅政策,增加租賃住宅市場供給並活化利用閒置國有房屋,建立國有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並同意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機制。
(二)截至112年12月底共標脫65戶國有房地,標脫金額合計561萬餘元,將賡續篩選適宜標的並辦理公告作業。
五、參與都市更新
(一)國有土地配合都市更新政策,積極參與都市更新,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者,優先評估作為中央辦公廳舍或社會住宅使用。另經中央或當地地方住宅主管機關評估適宜作社會住宅使用,得由需用機關辦理撥用後,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
(二)截至113年2月底,國有土地累計參與都市更新案件共1,726件,面積達104.45公頃,存續中案件565件,面積43.66公頃。已分回431戶建物、524席停車位;8戶刻驗屋中尚未完成接管;292戶標售;1戶標租;10戶已撥用提供予臺北市、新北市政府作為社會住宅;2戶已由外交部撥用;4戶已由經濟部撥用;餘114戶經洽住宅主管機關無作社會住宅需求,視市場狀況,以標售、標租或其他方式辦理活化,增進國有財產運用效率。
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
(一)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大面積國有非公用土地,國家能保有土地所有權,並可收取權利金及租金挹注國庫。
(二)99年至113年2月公告招標設定地上權土地493宗,面積194.98公頃,標脫194宗,面積約64.9公頃,決標權利金1,229.38億元。
七、國有土地運用相關新聞稿
3.配合社會住宅政策,國產署積極多元提供國有不動產供社宅興建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