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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清理績效

為期公平課稅,維護優良納稅風氣,並養成同仁積極負責態度,以減少欠稅增裕庫收,達成責任目標,本部訂頒「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作業要點」,交付各稅捐稽徵機關執行,其中責令各稅捐稽徵機關應訂定年度清理欠稅工作計畫,並實施「稅捐稽徵機關防止新欠清理舊欠競賽」,藉以提升欠稅清理之績效。

  1. 基於公告重大欠稅案件,應有助於欠稅徵起,本部99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4190號函請各稅捐稽徵機關就轄內個人累計欠稅逾1,000萬元及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逾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於99年5月1日辦理公告,爾後年度則於每年7月1日辦理公告。據統計99年公告之欠稅案件計徵起20.3億餘元;100年公告之欠稅案件計徵起25.79億餘元;101年公告之欠稅案件計徵起13.15億元;102年公告之欠稅案件計徵起18.56億餘元;103年度公告之欠稅案件截至104年6月30日計徵起16.49億餘元;104年度公告之欠稅案件截至105年6月30日計徵起16.89億餘元;105年度公告之欠稅案件截至106年6月30日計徵起13.45億餘元;106年度公告之欠稅案件截至107年6月30日計徵起11.90億餘元;107年度公告之欠稅案件截至108年6月30日計徵起11.07億餘元;108年度公告之欠稅案件截至109年6月30日計徵起5.63億餘元;109年度公告之欠稅案件截至110年6月30日計徵起5.72億餘元;110年度公告之欠稅案件截至111年6月30日計徵起8.80億餘元;111年度公告之欠稅案件截至112年6月30日計徵起5.91億餘元;112年度公告之欠稅案件截至112年12月31日計徵起3.25億餘元。
  2. 本部與法務部為強化追查執行案件之合作機制,共同訂定「強化稅捐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追查具體措施」自99年8月1日起實施合作追查案件之選查範圍為滯欠金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軍公教(含公營事業)人員滯欠金額累計100萬元以上、社會關注或具指標性意義之執行案件。未來行政執行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滯欠金額累計1千萬元以上、社會關注、具指標性意義等重大執行案件,將共同派員加強合作,並透過資料蒐集、查證、聯合舉辦查核實務課程、適時召開相關會議及定期通報等方式密切合作,俾進一步提升執行案件徵起績效。截至112年12月31日,已執行徵起236.55億餘元。
  3. 依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長其執行期間至121年3月4日:

(一)截至106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1,000萬元。

(二)執行期間經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

(三)執行期間義務人經行政執行機關核發禁止命令。經統計是類案件截至106年3月4日共574件,欠稅金額計340.36億元;截至112年9月30日尚有526件;自106年3月5日至112年9月30日已徵起9.68億餘元。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15-02-04 更新日期:2024-03-05 點閱次數: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