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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據所得稅協定進行資訊交換,會不會使課稅資料外洩?

國際間簽署所得稅協定多半是參照國際慣用的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納入資訊交換條文。

我國目前生效所得稅協定均參照國際稅約範本訂有「資訊交換」條文,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係依據所得稅協定資訊交換條文、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及本部106年12月7日訂定發布「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依「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任一締約方依租稅協定取得另一方主管機關提供之稅務用途相關資訊,應按其依國內法規定取得之資訊同以密件處理,且僅能揭露與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之人員或機關,該等人員或機關僅得為該資訊交換之目的使用資訊。我國受理締約他方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案件,於審理、蒐集及提供過程中,均應以密件處理;我國取得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供之資訊,應依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密之規定辦理。

我國目前生效所得稅協定不乏臺商及僑民人數眾多國家,例如:日本、新加坡、印尼、越南、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在上開國家合法納稅的臺商,並無課稅資料外洩疑慮,反而享有所得稅協定提供的減免稅利益或因租稅協定受到政府的保障。

有關我國資訊交換相關資訊,請參閱「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專區

Release date:2021-09-16 Last updated: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