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108年度報廢財物標售案
投標須知
一、本批標售之案號、品名、底價、保證金金額、清運期限及清運注意事項:
(一)案號:MOF108001。
(二)品名:108年度報廢財物標售案(詳附件1—報廢財產標售清冊及報廢物品標售清冊各1份)。所有有價物品以現場實物為主,清冊為輔。
(三)底價:新臺幣9萬4,140元。
(四)保證金:
- 保證金(押標金):免計收。
-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9,414元整(得標人應於決標翌日起5工作日內繳交得標價金及履約保證金,於繳交完妥後始得辦理清運。)
- 得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價款,視為放棄得標,得通知次高標者於接獲通知翌日起5工作日內同意按最高標價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承購。
(五)投標文件須密封,並於信封外註明標案名稱、投標者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六)得標人應於決標翌日起10工作日內完成本案報廢財物及拆運過程中衍生之相關廢棄物、垃圾之清除,所需機具器械,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應依環保及相關法規辦理;經機關確認後始得退還履約保證金。廠商如逾期未處理完竣,除經本部同意得展延清運期限外,沒收履約保證金,已繳付之價金不予退還;未依限清運之財物得由本部逕行處理,廠商不得異議及求償。
(七)部分報廢財物需由得標人自行拆卸及搬運,拆除時不得影響建物結構或安全。搬運前須先辦妥電梯必要之防護裝潢,防止因載貨時,造成電梯牆面、鏡面刮傷及碰撞。
(八)報廢財物存置地點:本部新財政大樓—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142巷1號(主要置於地下1樓);舊財政大樓—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置於地下1樓至地上8樓)。
(九)本次標售之標的物經出售後,日後若有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者,概由得標人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 得標人於載運時應事先作好防範措施,並依照相關法令辦理,如有公(工)安意外發生時,由得標人負相關法律責任,本部或第三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開標時間:本件標售已於108年12月2日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並訂於108年12月12日下午2時整,於本部2樓215會議室當眾開標。投標截止日若遇天然災變等因素,並經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投標截止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日下午5時整,開標日期順延至投標截止日後一日上午9時整舉行。如開標日期若遇天然災變等因素,並經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日上午9時舉行。
三、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洽本部秘書處駱小姐(電話:(02)2322-8004/手機0912886675)安排現場查勘標售標的物。
四、領標時間及地點: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自本部網站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https://www.mof.gov.tw/)(下載路徑:訊息公告>財物標售公告)或逕洽承辦人索取(駱小姐,電話:(02)2322-8004/手機0912886675)。
五、投標資格:
(一)廠商:繳驗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詳資格審查表)影本,並請攜帶公司大小章。
(二)個人: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並請攜帶個人私章。
六、投標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自來水筆、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不得使用鉛筆)。
(二)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並不得低於標售底價。
(三)填妥投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法人(公司)應註明法人名稱及登記文件字號,並註明投標人外出時代理收件人姓名住址。
(四)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一人為代表人。
七、投標人應依「檢驗文件資格審查表」所列次序,依序將「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單」及「委託代理授權書」一併妥予密封,並於信封外註明標案名稱、投標者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於108年12月11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部收發室(時間以收發室登記桌登記時間為憑)(11673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142巷1號財政部收發室)。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八、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會場,以利決標後辦理後續事宜。
九、開標決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缺投標單者。
2、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3、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4、投標單之格式與本部規定之格式不符者。
(二)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十、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決標翌日起5工作日內至本部秘書處出納科一次繳清。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款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十一、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標的物時,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布。
十二、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標售案相關文件規定需提供之個人資料,係供處理法令相關業務所需,並將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收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因公眾安全或查核、稽核之需要,政府相關單位要求本部提供特定個人之資料時,本部將視合法正式的程序做可能必要之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