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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期間,船舶裝載出口報單放行之翌日起幾日內之貨物,得連線申請結關?
  1.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口貨物應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30日內裝船(機)出口,鑑於COVID-19疫情所造成船期延誤情形,為避免出口人辦理退關衍生額外費用及運輸業者臨櫃辦理結關相關行政成本,疫情期間,放寬出口放行之翌日起60日內貨物,仍得列入出口裝船清表連線辦理結關。
  2. 服務專線:關務署02-2550-5500分機2549 紀小姐 
發布日期:2021-12-08 更新日期: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