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紡織材料製口罩分屬二類:
(一)進口非醫用紡織材料製口罩應申報貨品分類號列6307.90.50.39-3,為准許進口類。
(二)進口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應申報貨品分類號列6307.90.50.31-1,輸入規定為839。
二、進口規定說明如下:
839 | (一)應依504及F03規定辦理。 (二)旅客入境攜帶醫用口罩總數量在250片以下者,免依504規定辦理。 (三)旅客入境攜帶醫用口罩免依F03規定辦理。 |
504 | 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14碼)。 |
F03 | 輸入醫療器材應依照「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
三、進口須查驗之醫療器材(如醫用口罩)供自用,自109年11月18日起,免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查驗,惟應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申報免證代碼「IF000000000001」(衛福部公告)。
四、進口專供自用之醫用口罩數量不超過250個(片)者,自110年5月1日起,無須向衛福部申請同意文件,於通關時填報專用證號代碼DHM99999999208即可,惟以該專用證號代碼方式輸入之次數,除入境旅客自行攜入外,以每半年1次為限(衛福部公告)。
諮詢窗口:
財政部關務署
張稽核震中 (02)2550-5500 分機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