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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超過2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地價稅得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1.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僅設籍人因疫情之故,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未回國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稽徵機關審認核准,110年、111年地價稅可仍按2‰課徵。
  2.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當年仍可按2‰稅率課徵,至其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稅率計徵。
  3. 相關申請書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供民眾使用。
發布日期:2022-08-01 更新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