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舊版資料區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四、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復查。
不服復查決定或自申請復查後逾2個月或經延長復查決定期限2個月後仍未收到復查決定書者,即得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提起訴願期間:
1、 如係不服復查決定者,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2、 如係不服海關逾期未作復查決定者,則自逾限後即得提起訴願。
不服訴願決定或自提起訴願後逾3個月(如財政部延長審決期限2個月者,則為自提起訴願後逾5個月)仍未收到訴願決定書者,即得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
1、 如係不服訴願決定者,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2、 如係不服財政部逾期未作訴願決定者,以自提起訴願後逾3個月或經延長審決期限2個月後仍收到成訴願決定時,即得提起行政訴訟。

發布單位:財政部法制處 發布日期:2014-12-08 更新日期:2022-06-29 點閱次數:104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