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六)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免稅。
(七)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八)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
(九)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十)手提32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十一)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者。
(十二)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
(十三)自104年2月6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但於完成登記5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十四)於106年1月28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項第4款但書、第11條第1項第6款但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第12條第5項、第12條第6項、第12條之3)
(104.5.6台財稅字第1040452994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