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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稅捐繳納截止日期,如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應如何計算其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

舉例說明如下:
例1:繳納期限為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2:繳納期限為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星期一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3:繳納期限為星期六或星期日(順延至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已逾3日,應加徵1%;次星期一已逾6日,應加徵2%。(餘類推)
例4:繳納期限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三,順延一天至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7-25 更新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