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無需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繳交」,但日後如遇稽徵機關進行移轉訂價調查時,仍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以供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如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限內提示者,則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能超過1個月,並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