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在同1年內各次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在贈與當年度免稅額(111年1月1日起244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220萬元)以下時,可以免辦申報,但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