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件所列證明文件,申報人應於收件日之翌日起五日內,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審查;自收件日起逾十五日未補件者,稽徵機關得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 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屬未與戶政機關資訊系統連線之稽徵機關轄區,應另檢附出售地戶籍資料。
- 農業用地案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公共設施保留地案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案件: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 記存案件: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函、合併、收購契約書或分割計畫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 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稅案件:契約書、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捐助章程及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