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申貸時未滿50歲,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
- 112年8月1日以後經銀行核貸本優惠貸款者或經農業金融機構核貸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者,不得申貸本優惠貸款。
- 自住用途:核貸時借款人須簽訂自用住宅使用切結書,並經承辦銀行查證確係作為自用住宅使用。
- 所得限制:借款人本人年所得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 購買住宅鑑價或買賣總價(二者取孰高),不得逾下列金額:
臺北市:3,500萬元。
新北市及新竹縣(市):2,500萬元。
其他縣(市):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