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實際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限額180,000元,未達180,000元者,以實際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者(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不在此限)。
(二)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三)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四)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5年度為7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