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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獨資、合夥之商號,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獨資、合夥商號的投資也是這樣處理。在計算公司資產淨值時,土地、房屋價值部分,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當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現值大於帳面價值時,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但在帳面價值高於公告現值時,就以帳面價值為準;另外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數額,應該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財政部70.12.30台財稅第40833號函) (財政部71.6.19台財稅第34573號函) (財政部72.5.12台財稅第33328號函) (財政部99.6.5台財稅字第09900126800號函)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10-31 更新日期: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