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簽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35個;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計13個:
一、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一)亞洲: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泰國、越南。
(二)大洋洲: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
(三)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北馬其頓(原「馬其頓」)、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四)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五)美洲:加拿大、巴拉圭。
二、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一)亞洲: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二)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
(三)美洲:加拿大、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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