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身心失能資格其中1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