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財政部自106年起公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13年度21萬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申報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註合計數金額部分,得自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註:*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