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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稅務機關會同開啟被繼承人承租之保管箱?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開啟被繼承人的保管箱,但是要先向出租單位洽妥辦理手續和日期,並在決定打開保管箱日期的前1個星期,準備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並且以書面申請稅務機關派員會同點驗、登記,如果沒有經稅務機關派員會同辦理,依照規定不得開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10-31 更新日期: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