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情事,請參照「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其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
- 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將「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
- 倘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4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 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 另應填報並檢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