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如有我國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交易,係以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該交易與我國經濟關聯性認定是否有來源收入。倘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交易與我國無經濟關聯性或經濟關聯性微小,例如銷售電子書或標準化軟體等,於國外產製完成,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且無須經我國參與協助,其取得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收入,無課徵所得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