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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新小型汽機車減徵退還貨物稅之規定為何?
  1.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下稱本條文)第1項與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購買新2,000cc以下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退還貨物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但不包括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之電動小客車。
  2. 依本條文第4項及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購買新150cc以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機車每輛最高減徵退還貨物稅2千元。但不包括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之電動機車。
  3. 申請流程及更多相關規定,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專區)查詢。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7-27 更新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