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排除獲利微小之外國企業適用CFC制度,故於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惟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取巧適用豁免規定,CFC辦法第5條第3項但書規定,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CFC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