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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16 行政院「個人紓困措施」記者會

財政部表示,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至今仍然嚴峻,為解決民眾因疫情影響面臨收入銳減及短期難以回復之困境,財政部就稅務協助、資金紓困貸款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緩繳三大面向,提供多項個人協助措施,與民眾一起相挺防疫,攜手度過此次疫情難關。
 

一、稅務協助
  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無論納稅義務人是否受疫情影響,均可依該部於109年4月13日之公告,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所得及扣除額查調作業併同延長。藉由全面延長申報及繳稅期限措施,紓解報稅期間國稅局申報人潮,並緩減民眾繳稅時間壓力。
  為進一步提供納稅義務人於疫情期間靈活運用資金,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提前1個月於109年6月30日退稅,適用範圍為109年6月1日前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語音回復、5月11日前向戶籍地國稅局以紙本申報(包括人工、二維條碼及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的案件,即使申報期限延長至6月30日,提前退稅期程及條件仍維持不變。
    另就已提供「主動減稅」及「紓困緩稅」租稅協助措施之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 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1.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主動依規定視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最低可免繳稅。
2. 截至109年3月31日已調減48.2萬餘家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預估109年1月至3月共調減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1.9億餘元。

 

(二) 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1.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已申報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2. 截至109年4月13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免徵車輛37,044輛;稅額3.2億餘元。

 

(三) 紓困緩稅
1. 財政部已於109年3月19日發布解釋,對於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2. 截至109年4月13日已受理申請延期繳納257件,應納稅額7,828萬餘元;分期繳納168件,應納稅額1.2億餘元,合計425件,應納稅額2億餘元。申請案件中件數以使用牌照稅為大宗占整體申請件數52%;金額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為大宗,占整體申請案件金額78%。

 

二、資金紓困貸款
  要求公股銀行積極配合各部會所定紓困振興辦法,強化相關紓困貸款配套措施,加強行員教育訓練,熟稔紓困振興措施內涵,主動關懷及時協助有需要之民眾企業,從寬從速從簡落實辦理紓困振興方案,並完善各銀行紓困專區資訊,加強與民眾溝通,俾有效協助受影響之個人,及時取得資金協助,順利度過疫情難關。
  截至109年4月15日公股銀行自辦方案個人戶部分,既有貸款寬緩或展延核准1,923戶170.17億元,新增貸款核准29戶5,326萬元,信用卡緩繳核准422件。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緩繳
  提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合法使用權人(承租人、地上權人或委託經營受託人)109年應繳租金得申請展延繳納期限至109年12月底,並免收違約金、遲延利息之緩收租金措施;承租人屆時若無法一次繳清,可分最長36期(3年)繳納。截至109年4月15日已核准合法使用權人申請案計40件。
  另因疫情影響層面廣大,國有財產署再就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除行政院專案核定租金率或法律(令)明定以法定稅費(如地價稅等)計租者外,給予減收租金2成措施,受益之承租戶共18萬6,890戶。本部109年4月10日依國有財產法第43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業奉行政院核定,將由國產署據以主動辦理減收租金,免承租人提出申請。
財政部指出,為使民眾能即時掌握各項最新紓困協助措施內容,該部全球資訊網建置「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加強宣導,並設有財政部紓困振興專線0800-388-580,提供民眾洽詢相關問題,歡迎民眾多加運用,未來將密切注意疫情發展,視實際情形主動檢討相關協助措施。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國庫署蔡科長慧玲02-2322-8070
賦稅署王科長俊龍02-2322-8122
國有財產署周科長富晨02-2771-8121#1221

發布日期:2020-04-17 更新日期: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