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醫用口罩,須取得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同意文件並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自然人進口醫用口罩供自用則無須辦理輸入查驗。另依衛福部110年5月1日施行「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進口專供自用250片以下之醫用口罩,無須向該部申請同意文件,僅須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加填專用證號代碼DHM99999999208即可,惟以該專用證號代碼方式進口的次數,以每半年1次為限。
相關網站
諮詢窗口
財政部關務署
張稽核震中(02)2550-5500分機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