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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財政部組織,在民國初期,係規定於中央政府組織大綱部分條文中,迨至14年7月,始有「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之獨立組織法規。規定財政部直隸於國民政府,管理國民政府財務行政,處理政府預算決算及監督所轄各機關。15年增設鹽務總處、稅務總處、緝私衛商管理委員會。

16年8月修正組織法,規定職掌為管轄各省區稅務、國庫、公債、錢幣、會計、出納暨其他一切財政,並監督所轄各機關及公共團體之財政。

17年5月,第3次修正組織法,增設總務處。其後錢幣司曾一度改為金融監理局。10月,公布「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國民政府改組,成立五院, 財政部改隸屬行政院,管理全國財務行政事務。12月,制定公布「財政部組織法」,設關務、鹽務2署,總務、賦稅、公債、錢幣、國庫、會計6司,菸酒稅、印 花稅、捲菸煤油稅3處,裁撤禁煙處。

18年5月,第1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將原捲菸煤油稅處,以煤油稅歸海關徵收,乃改稱捲菸統稅處。

20年2月,第2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將常任次長職稱修正為常務次長。

25年7月,第3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將原鹽務署改稱鹽政司,會計司改稱會計處,財政部設關務、稅務2署,總務、鹽政、賦稅、公債、國庫、錢幣6司及會計處。

29年3月,第4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改國庫司為署,改直接稅事務處為直接稅處。

30年11月,第5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改統計主任為統計長,並增置編譯若干人。

32年3月,第6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改設國庫、直接稅、關務、稅務、緝私等5署,錢幣、公債、鹽政、專賣事業、地方財政、總務等六司,人事、會計、統計3處。

行憲後,財政部組織仍沿前制,自32年至70年間,組織法並末經立法正式修正。

70年2月,第7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明定內部設關政、金融、總務等3司,秘書室,人事、會計、統計等3處及法規委員會等單位。

80年5月,第8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將金融司改制為部屬機關金融局,為部屬行政機關,並將金融司保險科改設部內單位保險司。

93年7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施行,該會於同日正式成立,原財政部保險司、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改隸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另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配合股權移轉,自 100年1月1日起改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年1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第九次修正財政部組織法,財政部及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通則)奉 總統101年2月3日公布制定(修正), 並經行政院定於102年1月1日施行,財政部主管全國財政,職司國庫及支付業務、賦稅、關務、國有財產、財政資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所屬財政人員訓 練機構之督導等業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人事處 發布日期:2018-07-20 更新日期:2020-05-07 點閱次數:4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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