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該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
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有:
一、營業收入方面:
(一)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及外銷所收取之外匯收入,漏未申報營業收入。
(二)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誤列為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收入。
(三)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未將屬營業稅查定課徵期間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未依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
二、營業成本方面:
(一)營利事業出售下腳之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並全數自營業收入調節項目中減除,卻漏未列報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
(二)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以原料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時,未自成本項下沖減,與查核準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不符。
三、營業費用方面: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也無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列報國外銷貨折讓,經查係因違約而以減收外匯收入作為賠償,應列為外銷損失,並應依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減收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另每筆金額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應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憑以核認。
(三)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方面:
(一)出售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未依規定將出售利益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二)營利事業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按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海外所得、各項補助款或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等收入。
(四)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未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將購買該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以遞延費用列帳,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五)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無實質營運活動(例如CFC未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等),且當年度盈餘達一定基準者,不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免計入及認列CFC投資收益規定,而漏報CFC投資收益。
五、未分配盈餘方面:
(一)營利事業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違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
(二)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興建或購置之支出以現金或營利事業間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支付,未提示相關付款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實際支出金額,不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4條規定。
(三)投資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六、其他:
(一)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未向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免稅或上限稅率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度之房屋、土地,未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第C1-1及第C1-2頁。
(三)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及新車汰換舊車當年度所取得減徵退還之貨物稅,未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將減徵退還貨物稅之金額列為當年度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項;未將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列為申請年度該購置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或其他收入。
(四)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未按實際經營之行業代號適用正確之書面審核純益率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審慎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如有重要事項須陳述,請於申報時填具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林桂慧
電話:(04)23051111轉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