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時,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為稅捐保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間出售房地,但在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因列報不符合規定的免稅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140餘萬元。甲君收到稅單後申請復查,但稽徵機關同步查得其正在辦理名下另外2筆不動產的移轉過戶,意圖利用行政救濟期間脫產。
該局進一步指出,考量甲君名下除刻正辦理移轉的2筆不動產外,僅有少數股票、投資及銀行存款等高流動性資產,為防範其變現脫產,立即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及時扣押其存款及債權,同時查封正在出售中的不動產,成功阻斷其買賣交易。甲君為能順利完成過戶交屋,最終同意繳清全部稅款,案關稅收順利徵起。
該局特別呼籲,欠稅人切勿心存僥倖,以為提起行政救濟就可規避稅捐執行,一旦被查出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財產將面臨假扣押命運,屆時不僅信用受損,更會嚴重影響個人或企業的資金運作。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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